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限高和失信被执行人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条件、限制范围和法律后果等方面。
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则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情形的。
从适用条件看,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标准相对更严格,不仅包括不履行义务,还需符合其他特定情形,而限高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些。
在限制范围方面,限高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等;失信被执行人除了面临限高的限制外,还会在信用方面受到更大影响,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法律后果上,失信被执行人的负面后果更为严重,对其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等产生的影响更大。
限高可以单独适用,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就会被限高,而失信被执行人通常会被限高。两者虽然存在区别,但都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义务,避免陷入这些不利处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信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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