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第三次合同签几年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面临第三次签合同的情况时,一般来说,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获得更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职业保障,减少因合同到期而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就业风险。同时,这也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持续发展和劳动者的职业成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期限和相关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以及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的意愿,协商确定合适的合同期限和条款。如果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争议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或劳动保障部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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