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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要本人吗

法律解析:

伤情鉴定通常需要本人到场。

伤情鉴定是司法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确定案件的性质、责任以及后续的处理都有着关键的作用。一般情况下,确实需要本人到场。

本人到场可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人员需要直接对伤者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观察和评估,包括伤口的位置、形态、大小、深度等具体情况,只有通过亲眼所见和亲自检查,才能得出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

本人到场便于鉴定人员了解伤者的具体症状和功能障碍。例如,伤者的活动能力、感觉功能等,这些信息对于准确判断伤情的严重程度至关重要。

本人到场还可以避免一些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如果仅依据病历等资料进行鉴定,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而本人在场可以让鉴定人员更全面地了解实际情况,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矛盾。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伤者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来进行鉴定。例如,鉴定人员可以前往伤者所在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远程鉴定,但这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伤情鉴定需要本人到场是为了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有灵活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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