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保证人怎么确立
债务保证人的确立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债务保证人是指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人。要确立债务保证人,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通常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要有代偿能力。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证人必须具备特定的财产数额,但一般来说,其应当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代偿责任的实际能力。
在确立保证人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保证的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被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还需要考虑保证人是否存在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形。例如,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总之,确立债务保证人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保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