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适用多种归责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等。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其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过错推定原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在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也有重要应用。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承担责任。例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这种归责原则主要是基于某些活动或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或潜在的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
公平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能会被适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但如果不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又显失公平,此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总之,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多样化,这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特殊侵权行为的特点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准确理解和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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