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亲属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收养应经过法定程序等。
亲属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系列要件。收养人须具备一定条件。收养人应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送养人也有相应要求。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被收养人要符合规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在程序方面,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总之,亲属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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