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哪个承担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通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着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规则。一般情况下,在传统的侵权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鉴于环境侵权的复杂性、专业性以及受害人获取证据的困难性,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这意味着,作为加害人需要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在于,环境侵权往往涉及复杂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受害人难以了解和获取相关证据。例如,对于污染源的认定、污染物的传播途径和损害程度的评估等,这些都需要专业的检测和鉴定,受害人通常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和条件。
而加害人通常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的企业或单位,他们在控制和了解污染源、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优势,更有可能获取和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平衡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加害人加强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但受害人仍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损害的存在以及加害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如身体损害、财产损失等,以及损害与加害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总之,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为了更公平、有效地解决环境侵权纠纷,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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