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有哪些优先权
抵押物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多种优先权。
抵押物的优先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抵押权人通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如果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一般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如果同一天登记的,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可能优先于抵押权。比如,在加工承揽等合同中,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该留置权可能优先于在此之前设立的抵押权。
还有,在抵押物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申请人可能对抵押物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例如,在抵押物上存在税收债权等,税务机关可能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优先权情况会因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性质、相关债权的性质等多种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处理涉及抵押物优先权的问题时,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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