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包括收养登记、收养协议等。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通过正规的登记程序,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也为被收养人的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收养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收养人的抚养责任、送养人的相关告知义务等。收养协议有助于规范收养过程中的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虽然不是收养成立的必备要件,但通过公证可以进一步增强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收养,如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等,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总之,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保障收养关系合法、稳定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养,才能确保收养关系的顺利建立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收养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法律行为,相关各方都应当认真对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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