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多久能解除嫌疑
一、犯罪嫌疑人多久能解除嫌疑
关于犯罪嫌疑人何时能够得到解除嫌疑的问题,这与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主要包括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是否牵涉到其他特殊情况等等。
具体来说,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之后,其供述和调查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且在期限届满时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那么该案件便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如此一来,绝大多数的案件都应该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侦查工作。
但是,对于四种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大型的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这些案件在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完成调查工作,则可以经过省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将羁押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总计可以达到五个月之久。
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后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同样可以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将羁押期限再次延长两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重要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信息等情况,侦查羁押期限将会从查明其身份之日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
判处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
规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二、如何确定自己是否是犯罪嫌疑人
识别潜在犯罪嫌疑人需按照以下四步走:
1.联系公安部门了解情况;
2.了解侦查程序;
3.学习;
4.自我约束,注意言行。
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的迹象,要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怎么办
在处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面事宜过程中,所需要遵循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依法持有开具的介绍信以及授权,同时携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备查验。
需向看守所在合理时间范围内提交有效的会见申请。
当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代理人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或者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时,应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向看守所递交完整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展示正式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书。
并且,在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代替他们进行聘请,或者有相关机关、单位通过正式渠道转达聘请请求的情况下,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同样需要向看守所递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展示律师执业证书,并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授权委托书》上亲自签署确认,经过看守所严格审查并将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在案。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最多可允许1至2名助手陪同参与。
对于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而言,只要持有相应证件,便有权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协助律师完成询问笔录的制作工作。
如果涉及到诸如谋杀、、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女性身份的话,那么会见人员的数量至少应该达到2人以上,其中1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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