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 5000 元,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 5000×(1-20%)=4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4000×20%=800 元。
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规定和计算方法对于保障税收公平、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确保纳税人按照其实际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也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提供了重要来源。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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