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罪认罚检察院怎么处理
一、不认罪认罚检察院怎么处理
即便当事人不表示认罪,但检察机关仍然有权提起公诉。
实际上,认罪与否并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或充分条件。
当检察院在进行讯问及记录时,即使当事人未承认犯罪事实,只要充足确凿的证据得以获取,同样能够发起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当事人拒不认罪并且相关司法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有罪,那么检察机关将无法对其做出判定有罪乃至提起公诉的决定。
在此种情况下,仍需通过深入调查并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以支持诉讼请求。
因此,若当事人不认罪且检察院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则检察机关无法启动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什么
根据检察院的要求,被的人员需签署认罪认罚声明书,这实际上表明检察院已作出评估并认定,该涉案人员所涉及的行为特征及产生的结果并不严重。
由此有可能导致对其适用较轻或更弱的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是我国经过慎重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这不仅是检察机关在立法与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对犯罪行为有效打击、强化人权司法保护、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多重目标的应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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