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是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的突破。其法理依据具有多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是重要依据之一。公司股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来逃避债务、进行欺诈等违背诚信的行为,就有必要否认公司人格。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为公司人格否认提供了基础。股东不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当股东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界限,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时,法律就应当介入。
公平正义原则也是法理依据之一。如果严格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能导致某些情况下的结果严重不公平,违背了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观念,此时通过否认公司人格来实现公平的结果。
从法理学角度看,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基础。它们确保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公司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现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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