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的
特殊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具有其特殊性。以下具体介绍几种常见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特殊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方面与一般侵权行为存在差异,旨在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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