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区别在于性质、起算点、适用的法律效果等方面不同。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存在着诸多区别。在性质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一种特殊的除斥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则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起算点不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则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在保证期间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两者的明确区分对于正确处理涉及保证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运用两者的区别,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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