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区别在哪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在成立条件、标的、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同。
在成立条件上,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一般是在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当债务到期未履行时成立;质押权则是通过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并交付质物而设立;抵押权通常由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设立。
在标的方面,留置权的标的主要是动产;质押权的标的也是动产或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权利实现方式来看,留置权人在留置期满后,可依法将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以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也可依法处分质物以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则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在占有方面,留置权人必然占有留置物,质押权人也占有质物,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
留置权的行使往往是被动的,即在合法占有后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产生;质押权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是主动的行为。
总之,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虽然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在具体的法律特征和适用条件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适用和区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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