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的外债离婚怎么判决
夫妻欠的外债在离婚时的判决通常会根据债务的性质、形成原因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等来综合判定。
在夫妻时,对于外债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明确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通常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对于共同债务,离婚时法院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可能会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比如按比例承担或者一方承担较多份额等。
然而,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在判决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利于恶意一方的判决。总之,夫妻欠的外债在离婚判决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和判定,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债务问题。具体的判决结果会因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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