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已认证发票丢失,一般可凭借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当遇到已认证发票丢失的情况时,不要慌张。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
要及时与销售方沟通,取得所需的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在具体操作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处理时,应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发票管理,妥善保管发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法律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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