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名誉损害是否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造成名誉损害并不一定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名誉损害是指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负面的影响和损害。并非所有造成名誉损害的行为都必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要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无意或者轻微的过错而导致了名誉损害,可能不构成侵权。
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某些合法的行为,即使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人名誉造成了影响,也不构成侵权。比如,在正当的新闻报道、学术讨论、合法的批评监督等情境下,即使可能给特定人带来名誉上的不利影响,但由于其具有合法性基础,通常不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还需要看损害后果是否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果只是轻微的、一过性的名誉损害,可能也难以认定为侵权。
还需考虑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他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无端的辱骂和诽谤,这种明显具有故意且违法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但如果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合理评价,即便对方不认同,也不一定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造成名誉损害并不等同于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分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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