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分类
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之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例如,用刀伤人、盗窃财物等。其显著特点是表现为积极的动作,违反了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则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规定、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以及先行行为等。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了危害结果或者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危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处于危险境地,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危害行为的分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和特点,可以更好地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公正的审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各种因素,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危害行为以及属于哪种类型的危害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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