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食品安全犯罪几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那些因食品安全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给予严格的从业限制是非常必要的。这一规定旨在通过限制犯罪者再次进入食品行业,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终身禁止从业的规定体现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惩处和零容忍态度。它不仅对犯罪者本人起到了惩戒作用,也对整个食品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之,对于因食品安全犯罪的人员,法律明确规定了其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期限,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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