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送养办理去哪个部门办理
自愿送养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送养孩子是一个严肃且需要遵循严格法律程序的事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明确送养人是否符合送养条件,比如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同时,收养人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在办理送养手续时,送养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收养人也需提供相应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条件,会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如果发现不符合收养条件,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需要强调的是,私下送养而不通过合法程序是违法的,可能会导致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会给各方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到指定部门办理送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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