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送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未婚送养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办理一系列手续,包括送养人的相关证明、收养人的条件审查、登记等。
未婚送养是一个较为复杂且需要谨慎对待的情况。送养人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来说,需要是因为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对于收养人,也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等。
在办理手续时,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等。
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需要强调的是,送养和收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任何非法的送养或收养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为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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