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负什么责任和义务
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人通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一般保证责任,具体责任依担保类型而定。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首先要明确担保的类型,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如果是连带保证,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而担保人不能以先向借款人追偿等理由进行抗辩。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先对借款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时,要清楚了解担保合同的条款和法律后果。如果借款人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担保人需积极面对,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财产损失等后果。担保人在代偿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担保人的角色不可轻视,需要谨慎对待担保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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