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首先,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
其次,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行为而导致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不利后果。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等多种形式。
再者,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否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最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要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而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素,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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