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和不公证的区别在哪
协议公证和不公证存在以下一些较为重要的区别。
从证据效力来看,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在证据上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一旦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公证过的协议更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可和采纳。而未公证的协议,虽然也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在证明力上可能相对较弱。
公证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使得协议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这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减少日后争议的可能性有一定帮助。
公证后的离婚协议在执行上可能相对更顺利。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对方可能更难以反悔或抵赖。
然而,未公证的离婚协议并非就没有法律效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协议是否公证,双方都应该认真对待协议的签订,确保协议内容完整、明确、公平。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选择公证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需求来决定。如果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疑虑,或者涉及到较为复杂的财产分割等问题,公证可能是一个较为明智的选择。但如果双方对协议内容达成高度一致,且对彼此信任度较高,不公证也不一定会带来实质性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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