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与协议监护有何区别和联系
意定监护和协议监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意定监护更强调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而协议监护侧重于监护人之间的协商;联系在于都是对监护的一种安排方式。
意定监护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意定监护中,被监护人在有能力时自主选择信任的人在其日后可能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意愿的尊重。
协议监护则通常是在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监护职责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
两者的联系在于都是为了确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和生活。它们都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来明确监护关系。
意定监护注重的是被监护人自身的意志表达,给予其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未来的生活和监护事宜。而协议监护更多的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相关人员的协商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在实践中,两者可能会相互补充和配合。例如,在意定监护的情况下,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相关人员也可能需要通过协议来进一步明确监护的具体细节和职责。
总之,意定监护和协议监护都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情形,但都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活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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