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主要区别在于权利的性质和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侧重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用益物权则侧重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存在多方面的明显差异。从权利性质来看,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而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在权利的目的上,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主要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用益物权人则是为了对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以满足其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担保物权的实现通常是在债权得不到满足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担保物;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地对物行使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权利的存续期间方面,担保物权通常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也消灭;用益物权往往有较长的固定期限。
例如,抵押权就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债权人设定抵押权是为了在债务人不还款时有优先受偿的保障;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用益物权,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对土地进行耕种、养殖等并获取收益。
总的来说,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虽然都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它们在权利性质、目的、实现方式和存续期间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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