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怎么规定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的
民法典对于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和对饲养人、管理人的严格责任要求。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比如,某人故意挑逗他人饲养的烈性犬导致被咬伤,那么饲养人可能会减轻责任。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被侵权人有过错,也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例如,饲养大型犬未系牵引绳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需承担责任。
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免责事由。这是对饲养危险动物行为的严格规制。
如果是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遗弃、逃逸期间被他人收养,那么在收养后造成的损害,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动物饲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督促饲养人尽到管理责任,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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