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鉴定什么内容
工伤鉴定主要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内容。
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的伤残程度鉴定。其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这是评估劳动者因工伤导致身体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受损情况,包括肢体的运动功能、感觉功能、认知功能等。通过专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如十级、九级等。
其次是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主要考察工伤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如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等方面是否需要依赖他人帮助,以及依赖的程度。根据不同的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工伤鉴定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的鉴定,如工伤导致的精神障碍、职业性疾病等。在进行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工伤事故的原因、经过、治疗情况以及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工伤鉴定的结果对于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相应的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同时,工伤鉴定也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由具备专业资质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
总之,工伤鉴定是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相关内容的准确鉴定,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补偿和保障。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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