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什么
1981 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运用**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对建国三十二年来党的重大历史事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作出了正确的总结,科学地分析了在这些事件中党的指导思想的正确和错误,分析了产生错误的主观因素和社会原因,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在中国革命中的历史地位,充分论述了**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意义。《决议》肯定了三中全会以来逐步确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正确道路,进一步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和党的工作继续前进的方向。这次全会及其通过的《决议》,完成了中国**在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任务。
这一决议对于统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认识,同心同德为实现新的历史任务而奋斗,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中国**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四)修改党的章程;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