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次债务人向谁履行
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就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这是因为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已经取得了原本属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实现债权。
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债权,但乙怠于向丙主张债权。此时甲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如果法院判决甲胜诉,那么丙就应当向甲履行其对乙的债务。这样,甲就能够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实现自己对乙的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其债权为限,并且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同时,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这样可以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平衡和保护。
总之,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这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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