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动提出抵销
一般情况下,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主动提出抵销。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对于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其权利本身已经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允许其主动提出抵销,可能会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为对方可能基于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准备进行抗辩或已经放弃了对该时效问题的关注。此时允许抵销,可能会使对方突然面临原本以为已经无需承担的债务。
此外,从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角度来看,也不应该允许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动提出抵销。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允许这样的债权在时效过后还能通过抵销来实现,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定,也可能会允许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经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不能主动提出抵销,但在特殊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在实际法律事务中,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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