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中断后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中断后,一般会重新起算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重新起算。
在实践中,引起保证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通常有: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申请仲裁等。当出现这些事由时,保证期间就会中断,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例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双方进行协商,经过一段时间后协商无果,此时保证期间就中断了,应当从协商无果之日起重新计算保证期间。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中断的具体规则上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准确计算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涉及保证法律关系时,应当充分了解和把握保证期间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因保证期间的问题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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