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区别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的方式和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抵押担保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其次,抵押物的价值对担保的效力有重要影响。
保证担保则是由保证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担保的基础不同,抵押担保基于抵押物,保证担保基于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二是责任的承担顺序可能不同,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三是实现担保的方式不同,抵押担保主要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实现,保证担保则是由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应用中,选择抵押担保还是保证担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例如,当债务人有可供抵押的有价值财产时,抵押担保可能更可靠;而当债务人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物时,保证担保可能更为适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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