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需要行政部门报告
一、公安机关立是否需要行政部门报告
在面临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一类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是否需求行政部门的报告指引,其主要依据在于所涉事故的性质特点以及其波及规模。
首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进行生产或者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未能尽责尽职,严格遵循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从而引发重大人员伤亡甚至产生其他极具严重性后果的行为。
若该项事故牵扯到了矿产资源开采等特定行业的生产安全,亦或是导致了极其严重的结果,例如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特定数额,公安机关在立案处理时恐怕将不得不寻求行政部门的报告呈现或者专业咨询意见。
这是因为,相较于公安机关而言,行政部门在相关特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见解。
在对这类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往往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与规则条例。
倘若现行的或者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须向相应的行政部门呈报申请并取得其审核同意,那么公安机关也将会尽最大努力遵循这些规章制度。
当事故的性质相对简单,不涉及特定行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且所引致的后果并不特别严重之时,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立案行动时或许无需行政部门的报告。
《生产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煤矿电缆爆裂属于重大事故,有谁负责,怎么判刑.
为确保对造成严重危害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此类事件进行有效追责,需要明确界定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重要责任人各自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为有力防范大规模影响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的滋生,必须采取严厉手段追究涉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从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具体要求,对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据本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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