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信罪区别
一、和区别
首先,前一种罪行只是简单地妨碍国家对信用卡的监管工作而已,和后来的并不相同。
后一种犯罪是指通过信用卡诈骗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次,这两种犯罪的严重性也是有所区别的。
比如,那些偷偷盗用别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人,他们不仅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而且数量还比较大,这样就同时触犯了前面提到的两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看他的行为到底是什么。
如果这个人只是简单地妨碍了信用卡的管理工作,那么他就只构成了前一种罪行。
但是,如果他还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诈骗的金额也达到了一定的标准,那他就会被判定为后面那种罪行。
再者,如果一个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并且还持有或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他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进行诈骗,并且还持有或运输大量的伪造空白信用卡,那么他就同时触犯了前面提到的两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这两种罪行之间有一种吸收关系,所以我们应该把后面的罪行作为主要的罪名来处理。
最后,如果一个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去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他用虚假的明骗取信用卡,那么他就同时构成了前面提到的两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他是牵连犯,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涉及到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其中最严重的那一个罪名来进行惩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情节较轻取保以后一般怎么判
在量刑方面,我们会考虑到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来做出判断。
至于说是否能够通过来减轻惩罚?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
但是,如果某位嫌疑人由于罪行较轻微被批准接受审理的话,那么在他最终被判刑时,法官可能会酌情给予从轻处理。
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还得看具体情况。
就算你选择了自首,也不能保证就能得到哦。
所以我还是建议你找个靠谱的律师帮你在法庭上辩护,争取让法官给你判个缓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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