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荣誉权存在一些明显区别,人格权更侧重于对人的基本属性和尊严的保护,而荣誉权主要涉及因特定荣誉所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关乎一个人的存在和尊严。
人格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普遍性,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二是固有性,与生俱来;三是专属性,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而荣誉权则有其独特之处。荣誉是特定组织或机构基于特定事由授予个人或团体的一种积极评价。荣誉权就是对这种荣誉所享有的权利。它强调的是因特定的荣誉而产生的权益。
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人格权侧重于对人的本质属性的保护,如生命、身体等,荣誉权则着重于特定荣誉带来的权益。人格权的取得是基于人的自然存在,荣誉权则通常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或成就获得荣誉后才产生。侵害人格权可能导致对人的身心损害,而侵害荣誉权主要影响到荣誉所代表的社会评价和相关利益。例如,诽谤他人名誉会直接损害人格权,而诋毁他人荣誉则主要涉及荣誉权问题。总之,人格权和荣誉权虽然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但在内涵、取得方式和保护重点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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