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健全什么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国家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如购买食品、支付房租等,缓解了他们在失业期间的经济压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社会秩序。失业人员如果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失业保险制度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它有助于促进就业。通过提供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增加再就业的机会。
国家不断完善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例如,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这一保障;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使其更好地满足失业人员的生活需求;优化失业保险的申领流程,让失业人员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相应的待遇等。
总之,国家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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