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都包括哪些种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
首先是抵押权,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在甲不能还款时,乙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其次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权则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
最后是留置权,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就有权留置定作物。
担保物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增强债权的安全性,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同时,在设立和行使担保物权时,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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