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是什么
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存在多方面的显著区别。首先,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通常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特殊侵权则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根据具体的特殊侵权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可能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再者,举证责任方面也有差异。一般侵权中,由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过错等进行举证;但在特殊侵权中,可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在环境污染侵权中,由侵权人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特殊侵权在责任主体的确定上也可能较为复杂,比如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或替代责任的情况。例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总体而言,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区别主要体现在上述几个方面,这些区别反映了不同类型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法律对不同情况的特殊考量。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和适用这些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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