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是否还在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并不一定当然消灭。
在法律上,抵押物的灭失并不意味着抵押权就必然不复存在。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如果抵押物是因为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原因而灭失,且抵押人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或其他补偿,那么抵押权可能会消灭。因为此时,抵押人已无法通过该抵押物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然而,如果抵押物虽然灭失,但抵押人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或其他补偿,那么抵押权人有权就这些赔偿或补偿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可以及于抵押物灭失后的替代物。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抵押物灭失了,但是抵押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这些财产与抵押物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比如是抵押物的变形物或转化物等,那么抵押权人也可以主张对这些财产行使抵押权。
同时,法律也可能会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依然存续。例如,在抵押物灭失前,抵押权人已经依法采取了一定的保全措施,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认可的情形。
总之,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是否还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抵押物灭失的原因、抵押人是否获得补偿、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具体案件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和分析。在涉及到抵押物灭失和抵押权的问题时,当事人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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