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和保证的区别
抵押担保和保证主要有担保方式、责任承担、实现权利条件等方面的区别。
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而保证则是保证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在担保方式上,抵押是通过特定的财产来保障债权,如房产、车辆等;保证则是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方面,抵押人仅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再负责;保证人通常要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全部债务的履行责任。
实现权利条件不同,对于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以优先受偿;而保证则需根据保证的类型,一般保证中,需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
从法律后果看,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可使用和收益;保证人则可能面临财产被执行以履行保证责任。
此外,在设立程序上也有差别,抵押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保证则通常通过签订保证合同来设立。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如果债务人有可供抵押的有价值财产,抵押担保可能更合适;若缺乏抵押物,保证则可作为补充。同时,债权人需明确不同担保方式的特点和风险,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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