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对拾得物负有的义务享有什么权利
拾得人对拾得物负有妥善保管等义务,同时在符合条件时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权利。
拾得人对拾得物主要负有以下义务。首先是妥善保管义务,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拾得物损坏、灭失或价值贬损。其次,有通知义务,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有关部门。再者,在保管过程中不得擅自使用拾得物。
而拾得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当权利人领取拾得物时,拾得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等必要费用,这就是费用偿还请求权。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拾得人在返还该物时有权要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拾得人将拾得物送交有关部门,在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该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可获得一定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拾得人违反义务,比如故意损坏拾得物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其灭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拾得人对拾得物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关联和平衡的,旨在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适当考虑拾得人的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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