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纠纷免责事由有什么
特殊侵权纠纷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
特殊侵权纠纷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在特殊侵权纠纷中,存在一些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免责事由之一。当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损害发生时,行为人可能免除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不可抗力都必然导致免责,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受害人故意也是重要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例如故意自伤、自杀或者故意实施危险行为等,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也可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也需遵循。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可以免责。
总之,在特殊侵权纠纷中,确定免责事由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侵权类型、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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