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岁以上妇女是否劳动关系
55 岁以上妇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
如果 55 岁以上的妇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她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但如果该妇女虽然达到了 55 岁,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例如,她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接受单位的管理,按照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单位也向其支付劳动报酬等。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质。
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该妇女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且双方未对关系作出明确变更的,也可能存在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空间。
总之,判断 55 岁以上妇女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凭年龄这一单一因素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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