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主体范围、关系稳定性、待遇保障、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区别。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存在着一些较为明显的差异。在主体范围上,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且用人单位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雇佣关系的主体则较为宽泛,双方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关系稳定性方面,劳动关系通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持续的工作关系;雇佣关系则相对灵活、短期。
待遇保障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较多法定的权利和待遇,如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雇佣关系中,受雇者的待遇更多由双方约定。
在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规范调整;雇佣关系则主要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支配权,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通过合同约定。
例如,某公司招聘员工,双方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公司要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而个人雇佣保姆,则属于雇佣关系,主要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权利义务。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正确区分两者对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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