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举证责任如何承担
动物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在动物侵权案件中,首先推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证明自己对动物采取了足够的安全管理措施,或者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如果不能完成举证,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动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控性,而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有更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相较于被侵权人,他们更有条件和能力去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某人在小区内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狗咬伤,狗主人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者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挑逗狗才导致被咬伤等。如果狗主人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的损失。
总之,在动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约束,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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