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都有什么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依法可以不承担或减轻民事责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这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当不可抗力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受害人故意: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可以免责。例如,受害人故意挑衅导致被伤害。
第三人过错:如果侵权行为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且行为人没有过错,那么行为人可能不承担责任,而应由第三人承担。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责任。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免责事由,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实际应用中,对于免责事由的认定通常需要严格依据法律和相关证据,以确保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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