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债权纠纷怎么处理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纠纷,债务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但如果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或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仍可能得到处理。
诉讼时效届满后,并不意味着债权就绝对消灭。在债权纠纷处理中,首先,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其可以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然而,这并非绝对,若存在以下情况,债权仍可能得到维护。
一是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比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或者申请仲裁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是存在中止事由。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此外,即便时效届满,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事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也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来裁判案件。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尽量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避免时效届满带来的不利后果。而债务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法合理地运用时效抗辩权。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综合判断如何处理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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